胡海春律师网

hhc1666.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建立我国独立域名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2009-04-18 12:13:13 来源:郑瑞琨律师 胡海春律师


建立我国独立域名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建立我国独立域名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战略安全价值日益突显,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角度,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域名立法,从而促进我国独立域名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域名体系、战略意义、域名立法

 

2006年12月19日,中国网通集团宣布,已与美国威瑞信(VeriSign)公司达成协议,将开通根域名中国镜像服务器,今后中国网民访问.̣COM以及.NET网站时,域名解析将不再由设置在境外的域名服务器提供服务,而在国内就可以完成。而在此前,国内的域名服务器首次解析某个域名时,必须通过国外的域名根服务器进行检索和认证。这将使中国在世界互联网的管理活动中拥有更为独立的权利,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自己的网络域名体系的快速发展。本文主要论述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着重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网络域名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的网络域名体系的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域名的概念及其系统结构

对域名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根据美国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所谓域名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网络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相对应。笔者认为,域名实际上就是网络空间中的地址,通过这种地址体系可以找到我们所需要的网络资源而已。域名系统呈层级构,分成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即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和通用顶级域名。2006年3月1日,我国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我国的网络域名体系在英文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了“中国”,“公司”,“网络”三个中文顶级域名。用户访问具有中文顶级域名的网站,信号直接通过我国境内的解析服务器,不必经过美国域名公司ICANN管理下的服务器,加强了安全性,从而提升了我国域名体系的自主性。

二、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的重要意义

网络在我国日益普及,根据统计,我国的网民目前已经超过了1亿,而我国cn域名在2006年年底已达到180万个,并且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迅猛的速度增长。这一切都说明我国已具备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的能力和必要性。我国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有重要的商业意义和国家战略安全意义,并能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促使互联网的发展。

(一)效率和监管层面上的意义

如果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信号将直接通过我国的解析服务器,不必经过美国域名公司ICANN所控制的解析服务器,这不仅是提升了我国网络的安全,而且简化了我国用户访问互联网的域名解析流程,提升了我国网络的传输速度,大大提高访问速度,网速将会大幅提高,并且从技术上和设备上减少了投入,促进了应用的发展。

与此同时,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有利于国家对网络的监控,将大大提高我国打击色情、赌博网站的力度和能力。从技术而言,从国内的镜像根服务器解析,对此类不良网站的追踪监控要容易得多,有利于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

(二)安全层面上的意义

随着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业社会已逐步迈进信息社会,未来的战争,不仅会发生在陆地,海洋,天空,信息战的对抗是无法避免的,在网络空间的信息战,域名的解析就更为重要了,一旦将来发生特殊的情况,或者发生例如2006年台湾地震这样的物理中断[①],我国管理的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我国境内的解析服务的连贯性。另外,只有建立了我国自己的域名体系,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信息,才能避免被外国感兴趣的组织所获得,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三、完善我国的相对独立域名体系立法的几点思路

(一)建立相对独立域名体系的立法原则

1、在域名立法的过程中坚持完善域名立法是为国家、社会各个方面工作以及经济发展服务基本原则,从而体现出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加速我国网络域名体系的自主性,安全性,维护国家、个人、社会的信息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的意志和宗旨。例如2006年3月17日修正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体现了这一点,改变以往在域名争议中对商标权人的倾向性保护,加大了对域名所有人的保护,从而保证了商标等民事权利人与域名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了域名的良性发展。

2、在完善域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保证与现行的域名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的商标、不正当竞争、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相互谐调性,在构建域名制度体系和具体的相关法规立法时,使两者之间呈现出继承和创新的特点。

3、由于网络的发展速度迅猛,这就必然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域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依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预见网络域名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使域名立法具有前瞻性,从而更好适应网络域名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同样应当保证域名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

4、在进行网络域名的具体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网络的国际性,并借鉴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国外的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不足,从而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域名立法上的差距,并为我国的社会信息化的水平做好制度保证[②]

(二)域名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

1、制订较高阶位的单独域名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处理域名纠纷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域名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这些规定普遍的特点是制定机关级别低,效力低。

同时,上述法律文件都未对域名的性质进行界定,且都是从保护商标和禁止域名侵权这些角度对域名进行规范。但这种对域名的保护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种消极的保护。首先,对域名这一极富价值和发展空间的无形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反向的压制,而非积极的扶植。这无疑阻碍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其次,域名与商标权相比,侧重于保护后者[③]。笔者认为,虽然这种情况在最新实施的《域名纠纷解决办法》有所改善。如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就规定争议的域名注册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但是以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局面不改变,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原理。网络空间的日益商业化,尤其是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域名注册后的商业化推动使得一部分域名确实获得了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标识效果。当一个域名确实已经具有商业标识价值,其无疑已经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所以在我国新的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认定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同时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对域名保护基本上是主张将域名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而予以保护。制订一部有关域名权的性质、域名权的内容、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关系、域名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域名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专门立法对促进我国的域名发展是十分必要的[④]。并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快域名体系得发展,保障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新的法律中应当授予域名登记机构适当的审查权,类如:商标检索权,如果域名与其他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有冲突,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申请的适当性,根本上避免域名纠纷的发生。对于有的学者提出,这样影响我国CN域名的注册量和发展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CN域名的注册量,我们应该通过提供完善的注册服务和较低注册费用等政策予以吸引。而不能以将来的纠纷为代价,换取目前的高注册量。只有授予域名登记机构适当的审查权,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域名的稳定,从而维护域名体系得良性发展。

有学者提出在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后,应该将该域名公布,并适当保留一段时间(认为60天较合适)给他人异议。如果期限届满,无人异议,则给予注册登记。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完全可以允许申请人在异议期间使用该域名,类似于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的国际惯例。

2、完善域名权的具体界定

域名是一种稀缺资源,其稀缺性决定了其利益性.由于域名在技术上的唯一性和绝对排它性和申请中的“先申请,先获得”原则,使得互联网上绝对不可能存在相同的域名。因而,可使用在不同类别不同地域上的商标相比,域名绝对唯一性使其在成为比商标更具有稀缺性的宝贵资源。因此,也就更有必要明确域名占有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现实中已经大量存在着域名交易。许多易识易记的域名被高价转让,企业为了获得一个好的域名不惜重金购买。在国内,随着对域名利益认识的深入,甚至出现了专门注册域名,向他人出售以获利的 “玉米虫”一族[⑤]。上述现实迫切要求对域名权的性质以及其所包含的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对域名所有人的权利能很好保护,进而调整域名的抢注和交易行为,从而促进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得发展。

但对于域名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有民事权益说、知识产权说、无权说等,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域名性质明确规定,仅仅是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域名权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下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域名权的内容应该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相同,应包括这几个方面:域名专用权是指域名所有权人对其域名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域名变更权是域名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为其计算机IP地址更换新的对应域名的权利。  域名注销权域名所有权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域名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其域名的权利。域名的许可使用权是指域名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域名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域名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域名的情况。续展权是指域名所有权人在其域名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域名保护期的权利。域名的有限禁止性[⑥]。在新的立法中我们应当明确规定侵犯域名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3、建立反向侵夺制度

所谓反向侵夺,也称反向域名侵夺,是指商标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其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为己有的行为。反向域名侵夺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的;2、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正当理由;3、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4、商标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其他情形。

为了促进域名体系这一新事物的发展,我们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努力做到与域名发展方向适应的域名法律制度。而在目前由于对域名这一较新的网络事物不了解,尤其是对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的混淆,促使我国现行的域名规则中,对商标权人的在先权利在域名方面的特殊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是商标成了“专利”,使其对抗本不属于商标侵权的网络域名注册成为可能,从而使商标权人超越商标法主张权利,同时成为商标权人不正当的对抗域名权利人的依据,这必将制约我国网络域名的发展。虽然我国最近实施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从正面严格限制了认定恶意抢注的条件,但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反面进行规定,在域名争议中引入反向侵夺理论,从而形成域名争议解决的完整体系。为更好的平衡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域名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的发展。而对于反向侵夺认定的标准,有学者提出了四种标准,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新立法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的。第一、投诉方在投诉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域名所有权人并非恶意,但投诉方还是提起投诉。第二、投诉方明知极少的胜诉,仍提起投诉。第三、投诉方有不正当的主观目的。第三、投诉方有选择的披露域名纠纷的事实[⑦]

总之,为了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域名体系,必须制订有利于域名发展的高阶位的法律。在新的法律中,为了维护域名所有人的利益,体现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权的平等地位,有必要将域名权的内容和反向侵夺制度重点予以规定。由于域名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都未曾涉及,网络域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企业名称、他人域名,目前解决途径不同,或是作为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处理,或是作为侵犯商标法等法律关系处理,这些都必然会侧重保护传统的权利,而忽略域名权利的保护,不利于域名的发展,只有完善了域名的法律制度,才能在域名争议中真正有法可依,有利于我国独立域名体系的发展。同时,利用现行的物权或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难于全面、适当地调整域名的交易和抢注活动,只有对域名做出专门立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独立域名体系的发展服务。

 



[①] 台湾南部海域2006年26日晚至27日凌晨发生强烈地震,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多条海底通信光缆均受到地震影响,发生不同程度的中断,导致国内部分用户的国际长途、国际互联网网站访问受到严重影响。

[②] 颜祥林:“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制度问题的探讨”,载《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0年第2期。

[③] 宋李、马永:“对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探析”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月上半月刊。

[④] 王赫:“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载《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⑤]“玉米虫”是对互联网域名投资者的通称,他们通常选择一些较有价值的名称注册域名,然后进行交易,从中获得利润。一个顶级域名的价格通常只有几十元到数百元,但一旦卖出,售价往往在数万元以上。

[⑥] 白利鹏 、王海亭:“论域名权创设的必要性”,载《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⑦]贾法菊:“论域名反向侵夺”,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期。

 

大家都在看

新个人所得税年终奖计税方法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2011年末的年终奖是首次发放,根据新个税法税率以及级次级距的变化,纳税人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