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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实习的法律保护机制

2009-04-19 12:28:56 来源:胡海春律师


浅谈大学生实习的法律保护机制

浅谈大学生实习的法律保护机制

胡海春[1]

(摘要:随着高校逐年扩招,实习已经成为大学生增强综合素养,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但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实习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实习学生权利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维权之路障碍重重。本文力求从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现状、学生实习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针对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几点具体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大学生实习方面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大学生实习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实习关系法律性质不明

现行的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1.劳动关系学说认为实习大学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主要理由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确了什么样的人不在劳动法的规范之内,一共有五种人;第一种就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是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的,而在校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1]

2.劳务关系说认为实习生仍是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另外,由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另外,目前地方税务系统按劳务报酬征收实习学生个人所得税,这反映我国税务机关对实习关系也作为劳务关系调整。

3.雇佣关系说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尤其是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由实习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全面的维护实习学生利益。

(二)缺乏实习学生保护的法律制度

1.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实习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对实习学生不适用倾斜保护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永恒的追求,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实习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的地位损害实习生的权益。比如:不签订实习协议,把大学生的实习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用人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另外,实习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往往容易发生纠纷。

2.根据现行的法律,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实习学生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全面保障。司法实践中,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一般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实习单位往往不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往往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受害人举证障碍重重。另外,民事侵权纠纷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学生不但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且证明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习学生的举证责任较重。另一方面,不同于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将全额赔偿[3],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实习学生对意外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往往只能获得部分赔偿。综上所述,由于按一般的民事侵权解决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存在受害人举证责任重,举证困难,面临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实习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二、完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对于实习单位的必要性

对于实习单位,只有制定合理的实习法律制度,才能平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实习来考察实习者,并从中筛选到自己满意的员工。另一方面,由于实习生制度主要针对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的,在实习生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校园招聘过程中,无形地就给企业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宣传作用,有利于树立用人单位良好的形象和提高用人单位的知名度。

(二)对于实习学生的必要性

对于实习生来讲,完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将实习法律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实习学生维权的成本,从而更好的维护实习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激励在校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实习使在校学生深入的接触社会,更能够将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进一步融入到生产实践当中去,进而发现自身的不足,缩小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从而加强以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为主的综合素质培养。

(三)对于国家发展的必要性

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完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不仅填补我国实习法律制度的空白,而且将这一实习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理顺实习单位、实习生、高校的权利义务关系,促使用人单位建立实习制度,为在校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从而解决毕业即失业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三、完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实习关系的法律关系性质

根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关系的特点以及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实习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为宜,理由如下:

1.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或假期自己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另外,劳动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不具有稳定、长久的特点[4]

2.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使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结合,从而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生产发展,劳动者能够获报酬,从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而建立实习关系根本目的在于使实习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5]

3.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立足国情,如果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可避免的将增加实习单位的用工成本,势必造成用人单位排斥在校生实习,更不利于在校生见习制度的发展,这将违背我们制定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初衷,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也不适宜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建立实习协议强制制度

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实习学生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主动权,用人单位更没有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主动意识。考虑到实习对于社会、学校及个人的意义,也考虑到实习各方的利益平衡,为避免过多地发生此类纠纷,笔者建议,我国立法能尽早对此类问题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接受在校实习生的单位必须与实习生之间事先就实习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比如:实习的期限、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实习报酬、实习期间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保护、实习期间的休息休假、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分担等都做出详细的约定[6]

(三)、设立特殊的工伤保险制度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后,由单位支付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招用实习生的风险、成本太高,不利于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积极性的提高,对于整体的学生实习制度发展不利,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大学生实习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工伤保险体系中设立一种针对大学生实习的特殊工伤保险制度。

这种特殊工伤保险制度赔付的对象针对实习学生,保险的费用由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国家统筹交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往往成为赔偿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比例保险费用;实习生缴纳一部分保险费用,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国家的相应成本,也有利于事故发生后,实习生可以得到全额赔付;国家统筹缴纳一定比例保险费用,根据我国宪法24条:“国家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是国家促进就业的社会职责的应有之义。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巨大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除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外,另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实习,完善我国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不仅是实习学生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郭玉松,张爱芳,江厚良.大学生权益意识与高校学生工作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 (6) :8-9.

[2] 倪加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法律保护之探讨[DB/OL]. [2008-12-20].http://www.xlslabor.com/ShowArticle.

[3] 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 (6) :25-27.

[4] 刘记福.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比较[J].湖湘论坛,2006, (4) :16-18.

[5] 季刚.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J].海事法律,2007, (2) :24-26.

[6] 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6) :10-12.



[1]作者简介:胡海春,男,甘肃人,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法学教师,北京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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