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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规则” ——“利益”与“道德”的冲突
2012-11-06 22:35:35 来源:
日前,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经过30多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却因是否需要继续救治的问题发生了争执:一边是尹广安的家人为了16万元的赔偿金毅然决然地要求撤下呼吸机;一边是劳务公司态度坚定地要求继续维持超过48个小时。
其实,双方可谓各怀鬼胎——都是在利用“48小时规则”来算计赔偿金,而根本无人真正关心患者的生命。对于劳务公司来说,它们要求用呼吸机维持超过48个小时,目的并不在于抢救病人,而在于通过延长尹广安的生命,减少赔偿数额。而对于尹广安家人来说,在尹广安尚未完全死亡的情况下就决定撤下呼吸机,目的也是为了与劳务公司谈判,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出在工伤认定上。2010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就是著名的工伤认定“48小时规则”。从立法目的上讲,这一规定本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未必就是“工伤”,还很可能是职业之外的其他原因所致。但在现实中,对在抢救中死亡的48小时规定,却往往成为劳务公司逃避工伤索赔的借口。
显而易见,“48小时规则”使得工伤认定过于偏重死亡时间。实践中,我国工伤认定是不考虑“过劳死”情况的,对于具体的成因则需要劳动者进行举证,须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用人制度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家属无法证明,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只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工亡职工家属既不能要求认定工伤,也不能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毋庸讳言,这一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的“48小时规则”,让法律和伦理起了冲突。在现实中,资方采取的“呼吸机战略”将只会停留在“48小时”之内,超过这一时限立马就撤;而病人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认定”进而得到工伤赔偿,也可能拒绝使用“呼吸机”,最终将导致双方都可能置患者生命安全于不顾。这无论对于家庭还是社会来说,都将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
法律是鼓励人们向善,阻止人们行恶的,但工伤认定的“48小时规则”却在无形之中将人们推到道德与法律的十字路口:让患者家属和劳务公司必须在“德”与“利”之间做出抉择,这无疑是极不人道的。如果一部法律的实施会极大促使人们甘愿去冒道德风险,那么估计这部法律离恶法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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