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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有法”栏目案例

2009-05-12 20:12:22 来源:


“有奖有法”栏目案例


1: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年初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规定了几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李某主动辞职,需一次性支付3万元违约金。工作2个月后,李某发现了另一家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高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请问公司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无效
法理: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水产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李某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公司。
劳动保障部投诉电话:12333

4:一名大学生下课时不慎将电子词典遗忘在了教室课桌里。发现后马上到教室来寻找,但已经没有了。当时教室里有一名同学告诉他,是班上的一位女同学发现以后拿走了。他便马上联系这位女同学,她承认是她拿走的。但是据她说,她在拿走以后上另一堂课时,不小心又将电子词典遗失在了另一个教室里。此后,他要求她一定程度赔偿手机的损失,这位大学生问,他的索赔要求,于法有理吗? 
答:无理
法理解答:根据这个案例来看这位同学并非出于故意再次遗失,那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5:今年过年的时候,吴女士的儿子在家门口玩耍时被鞭炮炸伤面部,当时有二个孩子在一起放鞭炮,但吴女士没法确定是哪个孩子的放的鞭炮,那些孩子都不承认是自己做的。吴女士能否找所有放鞭炮的小孩的监护人赔偿?
答:能
 法理解答:这是一起共同危险行为案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对何谓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有关共同危险行的归责未作明确规定。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往往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由所有实施这个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那几个孩子当时都在放鞭炮,无法确定是哪个放的,吴女士可以要求那几个孩子都承担责任,由于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属民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赔偿责任由那几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6:黄小姐在一家餐厅吃饭,在上洗手间时因自己不小心滑倒,导致腿部骨折,于是黄小姐找到餐厅,要求赔偿医药费等赔偿,但餐厅说是黄女士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餐厅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这家餐厅应该承担责任吗?(加  树牌子)(系列  发票,停车)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黄小姐在这家餐厅就餐,餐厅就有义务保证顾客在餐厅内就餐时的人身安全,因此这家餐厅应承担责任,对黄小姐进行赔偿。

7:   王先生于今年8月25日下午在某饭店吃饭,将摩托车停放在饭店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出来时却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立即报警,但没有抓到罪犯,也没有找到车。后来与饭店方面协商,饭店答复是无责任不进行赔偿,王先生问,他能向饭店要求赔偿吗?(注明:没收费)
答:不能
法理解答:饭店是否承担责任应看其是否具有保管义务,保管义务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法定保管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保管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财产有保管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这个义务限定在商家的经营场所内,且双方要先约定。“三包责任区”通常是指商家要负责其门前的卫生、没有乱停乱放、没有积水等,并不是要求商家负责治安、保卫等工作。你把摩托车停在饭店门前的三包责任区内,没有与商家形成法定保管关系,同时也没有约定要其保管车辆,所以饭店没有保管义务,不用承担责任。

8:罗女士与丈夫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商后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却为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丈夫单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还有几万块元,龚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丈夫认为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问: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财产)
答:属于
法理解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龚女士在离婚时,其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因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9:夫妻双方办理离婚,但是在房子上面引起纠纷,房子是他们在两年前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现在双方离婚,房子能做为共同财产划分么?
 解答:夫妻俩以孩子名义购买的住宅,即使夫妻双方离了婚,房子仍然只属于孩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孩子未年满18周岁,在年龄上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但产权仍就属于孩子。

10:朱女士乘坐公共汽车时,有个骑车的突然从拐弯处蹿出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导致她的头部磕在前排座位上,造成轻微脑震荡,花去医疗费6千多元,于是朱女士向客运公司索赔,但客运公司称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骑车的人突然横穿马路所致,应向骑车的人索赔,她的损害能否向骑车人索赔?(公众设施及服务)
 答:能
 法理解答: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1:袁先生驾车出差到一家酒店投宿。酒店的大堂副理安排他把车停在酒店门前的棋杆下,并由酒店保安24小时值班看管。第二天,袁先生发现车被盗。袁先生找到酒店,酒店称酒店并没有收取停车费,所以没有责任。袁先生的损失是否应该由酒店赔偿? 
  答:应该
法理解答: 首先,问题的关键是确定袁先生与酒店有关保管汽车的约定的性质。 袁先生入住酒店,并同意了大堂副经理的安排,此时,袁先生与该酒店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由酒店为旅客提供停车位、并负责保管车辆是酒店的服务内容之一。所以,该酒店为旅客保管汽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酒店一方没有尽到合理保管义务,致使汽车丢失,所以酒店应赔偿袁先生的财产损失,袁先生可以直接向酒店进行索赔。

12:老朱刚搬进新居,电表、电线等都是按照标准安装的,但电力公司的人说必须重新更换他们指定型号的电表、电线,否则出了事故将由老朱自己负责。问电力公司的要求合法吗?(细节及问题需模糊)
 答:不合法
法理解答:电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对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一天深夜,家门口突然有声音,郑女士的丈夫便拿棍子冲出去,有人突然向他冲过来,郑女士丈夫以为是小偷,随手就是一棍,将对方打倒,后来发现是小区巡逻的保安,双方都以为对方是小偷,既然是误会,郑女士觉得解释清楚就没事了,但受伤的保安说是其丈夫行为构成犯罪,郑女士问,他丈夫是否构成犯罪? (紧急遇险处置系列)
答:不构成
法理解答:郑女士丈夫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自己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假想防卫有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并不存在真正的不法侵害;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不是不法侵害的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三是行为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对他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但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郑女士说的情况,当时郑女士丈夫完全有理由认为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应不承担刑事责任。

14:小王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被球击中眼眶受伤,于是小王找到单位,但单位却说,单位组织的球赛不属于本职工作,不给予工伤认定,不能做工伤赔偿,小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上下班,献血)
答:可以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本单位(不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各种体育比赛和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各种比赛时造成的伤、亡(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按比照工伤处理。因此,根据毛先生所说的情况如果属实的话,应当认定为工伤。

15:双休霍女士带着儿子去附近的公园玩。在一假山处(没有警示标志),霍女士的儿子队假山很感兴趣,就向假山上爬,爬假山时,突然假山上的一块石头松动,她儿子掉下来摔伤了。事后,霍女士找到公园管理,但是管理处说该公园是公益性质都是免费的,并不是营利的,所以不负责赔偿。问公园该赔吗?(树牌子 女厕所)(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模糊地带)(未成年人)
答:该
法理解答:由于公园没有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让人产生假山可以攀爬的误解,那么公园管理处有义务保证假山适合攀爬,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公园管理处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6:曹林和崔敏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一天,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天花板。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曹林作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法理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因此应由崔敏负责赔偿


17:他婚前购买了一辆车,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以后这辆车成了夫妻俩的主要交通工具,后被妻子的弟弟借去使用,如今夫妻俩闹离婚,分歧就在这辆车上。郭先生认为这辆车虽是婚前财产,但主要是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妻子弟弟的缘故,汽车已经损毁。为此郭先生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进行补偿,但遭到妻子的拒绝。问他妻子该赔付么?
  答:不该
   法理: 郭先生如果要求拿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车子的损失,法律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郭先生的车子在婚前已经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是夫妻共同使用也不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郭先生的要求,妻子是可以不予赔偿的。

18:离婚时她与前夫约定,儿子(8岁)由她抚养,但双休日须在前夫处度过。上个星期王女士送儿子来到前夫住处楼下,听见前夫的应答就转身离去了。谁料儿子在上楼途中,不慎将一位老人撞倒致伤。现在老人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两个人都互相认为对方该付责任,,这个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答:孩子的母亲
法理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而处于监护责任不明确时致人损害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为监护责任的不确定而难以下定论。遇到此类情况不能只从监护的时间、地点来考虑,还应考虑监护状态。本案中,王女士听到前夫的应答后随即离去,其行为存在着认识上的过错。王女士认为将孩子送到前夫家的楼下,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即已转移给了前夫,因此明知孩子自己上楼有可能会出现意外,但自信不会发生,从而放任监护,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这个赔偿责任应该由孩子的母亲王女士来承担。

19:李先生的女儿今年上小学,交学费的同时还交了50元的学生人身平安保险费。开学不到二个星期,女儿在上学的途中被车撞伤。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出事在先投保在后为由拒绝赔偿。经查实,学校是在女儿出事后的第二天,才到保险公司为新入学的学生办理的平安保险,每个学生保险金额为一万元。李先生随后又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本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一万元保险金,但遭到学校的拒绝。问,该由谁赔付? 
答:学校
 法理:在李先生女儿入学时,按学校的要求交付了50元的保险费,与学校之间就已经形成了
事实上的委托代理保险的法律关系。学校在收取了保险费后,理应及时为委托人代行投保行为,但学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办理投保手续,这给李先生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学校应当赔偿李先生本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一万元保险金。李先生可以以学校收取保险费后不及时为投保人投保,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李先生驾驶大货车和朋友刘某出去去办事。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故障,于是刘某下车处理故障。过了一会儿,他听到刘某喊“好了”,便启动了汽车。 由于这时刘某还没有从汽车下面出来,汽车启动后将刘某的左脚轧伤。由于该车入了全险,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说,刘某是该车上的乘客,所以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由于刘某已经从车上下来,也不能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该赔么?(跳车)(乘客与第三人责任)
答:该赔
解答:保险公司要赔偿,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应该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交通事故受伤者属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按照事故发生时伤者所在的地点来确定。如果事故发生时该人在车上就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给予赔偿;如果事故发生时该人在车下就属于车下人员,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偿。
-----------以上韩编剧------------------
一、民事侵权纠纷:
19、甲牵狗逛街,遇十字路口等红灯,乙君驾驶汽车迎面驶来,这时狗突然挣脱锁链窜出,为躲避忽然冲出的狗,乙的车撞到旁边护栏并造成轻微损毁。问:乙的损失由甲来赔偿么?( 宠物交通系列事故)
  答:乙的损失由甲来承担。
法理:甲是该狗的管理人,依法应该对该狗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0、刘女士因感冒咳嗽去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疑似肺炎,并开具X光胸透检查。检查诊断完毕后,才告知医生,自己怀孕三月。医生遂建议刘女士去妇幼保健院治疗,后刘女士得知,X光很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并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刘女士是否可以就此向医院提出赔偿?(医院系列)(此题不用)
答:不可以
法理:该案例中,医生固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提醒做X光胸透检查的禁忌事项。但刘女士只是怀疑X光很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就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从而带来了财产和精神损害。没有证据证明该次X光胸透检查却给造成胎儿畸形。

21、李先生儿子今年14岁读初中,非常喜欢上网。前几天,一网吧老板拿着他儿子写的一张300元的欠条找到李先生,要求他替儿子偿还这几个月所欠的上网费。李先生问,他儿子所写的欠条是否有效,他是否应该还这笔上网费?
答:无效
法理:未成年人不能入内,不允许24小时营业”,这两条是互联网上网条例最硬性的规定,网吧接受未成年人上网,并与之达成赊欠协议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22、老罗夫妇对老房子进行改造,想去掉原来的老式铝合金窗户,换新的式样,他们找到李某并谈好价格,第二天李某在没有通知老罗夫妇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给余某,余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失足坠楼身亡,问这对夫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引申装修中系列问题)(合同问题)
答:要
法理:李某只是没有资质单位的员工或只是个人揽活,李某和户主之间就是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在劳务活动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损害,雇主的责任为替代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种替代责任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且目前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依据还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刑事纠纷
23、王先生半夜被窸窸窣窣的声音吵醒,开灯发现一小偷正在行窃,于是王先生拿起棍子准备擒小偷送派出所,两人扭打时小偷顺势从窗户跳出失足摔死。王先生是否需要对小偷的死承担责任?(小偷系列,财务多少)
答:不承担责任。
法理: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的一个关键条件是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例中,小偷死亡的后果是由于小偷自己欲逃跑跳窗摔死。而不是王先生行为造成的。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24、小王参加旅游团出游,由于起晚了错过了早上集合时间,赶到集合地点却找不到导游和团队,于是只有自行回家,小王是否可以找旅行社赔付?
答:不能。
法理:由于案例中没有交代基于什么具体原因小王错过了集合时间,在次只能推定是小王自己的过错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小王自己承担。

25、两个好朋友一起到某健身场所去咨询,在工作人员的一番推荐后,谈定了优惠价格,准备办卡,但身上没有带足足够的现金,于是采用了一个折中的方法,缴纳100元定金。当时,工作人员提醒说,这个100元不可以退。可后来两人反悔,想换一家健身中心。问他们还能要回那100元吗?(订金,定金)
答:不能
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影楼系列
26.、小王与女友至某影楼拍摄艺术照片,在取片时发现相册中夹杂了另外女性的照片,导致女友对小王怀疑,后导致两人分手,小王事后去影楼要求精神赔偿,影楼拒绝。影楼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精神赔偿)(特别节目扩展)
答:影楼不该承担精神赔偿。
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强制消费系列)
27超市的水果卖场里,小王口渴难耐,拿起一个苹果就啃,服务员见状,指责小王该行为为“偷窃”,小王的行为是否违法?(喝水)
答:违法
法理:小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8超市的水果卖场里,小王将已经称重的塑料袋私自打开暗自放入更多的水果;到收银台付账时,遭收银员怀疑并重新称重,事发后该收银员与经理商议,处以小王200元罚款,超市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偷一罚十)
答:违法
法理:小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所以超市只能要求小王返还多余的水果或者按该超市规定的价格付款。

29小王进入超市后,突然想到有重要事情需要离开,于是就近从入口处出门,被保安拦住要求小王由出口出门,小王执拗执意从入口出门,因入口处没有电子监测系统,保安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对小王进行检查,小王拒绝。保安的要求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
如果保安没有提出对小王进行搜身的非法要求,那么保安的要求不违法

租房、售房系列
35君到某房产中介公司想租一套房,在详细询问了多处房源情况之后,趁服务员不注意时,私自抄录一个房主的电话号码;准备离开时服务员要求收取20元咨询服务费,A君以没有发现特别满意的房子为由拒绝付款,A君和中介谁的做法违法?(细节要充实)(窃取电话号码)(租赁房屋过程中比较典型的)
答:A君私自抄录电话的行为违法。中介收费的行为违法。
法理:中介信息薄上的房主信息属于中介公司的商业秘密,A君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中介在不知A君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中介的居间行为没有促成A君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例中中介公司并没有付出额外成本,所以20元的咨询服务费收取不合法。


四、劳动保障劳动关系纠纷:
37、老李今年60岁已退休。但原单位人手短缺,返聘老李回原岗位继续工作。但在老李返聘工作期间,单位以老李仍在单位任职为由,拒发每月的养老金。问:单位该种做法违法吗?
答:违法。
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6条规定:“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不以是否返聘为条件;第27条规定:“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可见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发放养老金。(由于不同地方的政策不一,无标准答案)

五、交通事故纠纷:
38、一公交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一路口遇紧急情况,司机猛踩刹车……后排乘客由于惯性被甩出受伤住院,病人家属要求公交公司对该事件负责,并作出赔偿。公交公司拒绝。问:公交公司是否需要为此事承担责任?
答:是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但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 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9、今年冬天下第一场大雪时,王先生在骑车下班的途中,因一辆小轿车速度过快将他撞伤,花费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当向车主索赔时,车主却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下雪所致,属不可抗力,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下雪属不可抗力这个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法理:案件中交代“因一辆小轿车速度过快将他撞伤”下雪天车辆应该慢行,可见车主存在过错。那么车主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该行为对王先生造成的损害应该赔偿。



41.19周岁的小雅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位男孩,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他们决定结婚,但是双方的父母都反对,他们私下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雅的父母知道后引发争执,并要求法院宣告他俩婚姻关系无效!
问:父母是否有权提出撤销子女的婚姻关系?(完善 补充 严谨)
答:可以
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未到法定婚龄的属无效情形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民事诉讼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一、民事侵权纠纷:
42王女士带女儿和宠物到公园游玩,一群大学生见其女儿可爱就把小女孩抱过来一起合影,王女士看到女儿不见了以后万分着急,当大学生把女孩送到王女士手上的时候解释了并表示了道歉,但是王女士很生气觉得大学生不该未经自己同意给孩子照相,觉得他们侵犯了自己孩子的肖像权,并发生争执。问:大学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放一下改一下 :)

答:没有。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本案中,这一群大学生只是把小女孩抱过来一起合影,并没有使用其肖像,也没有使用其肖像进行盈利,故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4、老杨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为将来省下过户费,他们在儿子小时候就登记在儿子名下,不料现在儿子、儿媳闹离婚,儿媳妇认为经双方共同生活已达多年,房子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产权。老杨夫妇非常气愤:“房子是给儿子的,两人离婚,儿媳不应该有份。”儿媳是否可以分得房产呢?
答:不可以
法理: 
45、50的李女士和69岁的陈先生同居7年,今年陈先生去世,陈先生的儿子要收回李女士现在居住的两室一厅,但李女士认为房子是他们同居时共同购置的,要求保留房子,请问她的要求合理吗?
答:合理
法理: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46、孙先生和王先生正在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签字画押后,孙先生交2万元定金,余下款项1周内交齐。后孙先生打听到王先生的老婆今年刚刚才在家里病死,孙先生觉得很不吉利,以王先生隐瞒重大事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于是发生争执,问,王先生行为违法吗?
答:不违法
法理:孙先生遇到的这类问题目前存在争议。但大多数人认为,除非购房者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卖方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考虑到我国的风俗,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除非卖方应该知道这房子对于购买者李先生的重要意义,否则是没有告知义务的。所以不能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是违法的。

48、郭先生退休前曾向王某借了1万元钱,现家里仅靠1500元的退休金度日,实在无力偿还该借款,今年王某将他告上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扣划了郭先生的部分退休金。问,法院能这样直接扣划他的退休金?
答:能
法理: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退休人员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能因是退休人员就可以不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也作出了相关明确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所以,法院只要为你留出了必要的生活费用,保证你的基本生活需要,扣划你的退休金是正确的。(暂不用)

49、万女士和丈夫王某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做生意。后她和丈夫离婚,就该笔债务双方进行了分摊,王女士负责偿还五千元,王某负责偿还2万五千元。今年王某因病死亡,死后未留下遗产。信用社找到万女士,以该笔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万女士偿还剩下的款项,万女士问,她该继续偿还这笔债务吗?
答:该
法理: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而万某和王某约定关于各自还款的比例只能在他们之间发生效力,这种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所以万女士应当继续偿还该笔债务。


51、王先生与谈了多年的女友办了婚姻登记,于是大张旗鼓的筹备婚礼,并向各个请朋好友发出请柬,就在婚礼前几天,女方突然单方取消了婚礼并提出离婚,王先生非常气愤,于是以其配偶身份遭受侵犯、在亲朋好友中的人格地位降低为由请求精神赔偿。问,王先生能否向前女友提起赔偿?

答:不能,
法理:原因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夫妻关系基于双方自愿,无论何时,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结束婚姻关系,此行为不构成对对方的精神损害。二、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只有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不属于这四种情况之一,所以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53、老李将用耗子药毒死的耗子扔外到门,被邻居老刘的宠物猫吃下,猫当场死亡,老刘向老李要求赔偿,是否合理?(延后)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老李将用耗子药毒死的耗子仍到门外时,并没有排除隐患,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54、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并要求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请问:妻子需要和丈夫共同偿还吗?(待定)

答:丙对外担保属于个人行为,是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乙无权要求执行戊的个人财产。

55、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一子李男。后来,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当李男16岁时,他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的争斗,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摆脱“战争”不断的家庭。张某与李某最终走上法庭,要求离婚,双方表示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李男不满18周岁,必须征求李男的意见。李男表示“我可以工作,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了,自己谁也不跟,单过”。请问:李男可以单独生活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可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男在父母离婚时可以决定跟谁生活或者自己独自生活。

刑事纠纷
56、王先生开车路过一个偏僻的小巷,看见一男子扶着一个满脸是血的人,要求上车,王先生出于自我保护心理,拒绝了,并开车离开。不久王先生被告上法庭,原来当天那个男子因延误抢救而死亡,请问王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王先生无需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没有救助该受伤男子的“法定”义务。

57、刘女士出国前要求好友李女士帮她保管一批手饰,不久李女士家被盗,不仅自己的财务被盗,而且刘女士的首饰也一起被盗,刘要求李赔偿所有损失,请问合理吗?

答:如果是免费保管,非因自己本身保管不善,致财物被盗,李女士不负赔偿责任,但可以协助刘女士及公安机关寻找盗窃分子,李女士的损失最终由盗窃分子承担。如果是有偿保管,刘女士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李女士可以向盗窃者追偿。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58、甲、乙、丙三人在餐厅吃饭,缓慢的上菜速度让他们颇为恼火,到三人已经快吃完时,仍然有一道菜没有做好,于是他们要求退掉这道菜。餐厅以“已经开始做了”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双方就此产生了争执。三人是否有权利要求退菜?(就餐问题系列)
答:有权
法理:依据《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三人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对于餐厅的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合理预期,消费者有权要求餐厅提高服务质量,在餐厅无故不提高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合理减低交纳服务费。

59、吴小姐正在某超市购物,看到超市里多处写着“本超市安有摄像头,请顾客洁身自好”字样,而且她的确看到超市的好几个地方都安了摄像头,感觉“非常安全”。可就在她结账时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马上找到值班经理,要求调取录像找出小偷,却被告知所有的摄像头并没有打开,吴小姐十分气愤要求超市要赔偿损失,超市觉得小偷并不是他们能防得住的,应该由顾客自己注意。问超市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里已安装的摄像头成为摆设,说明超市没有履行自己的安保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60、某商场举办电视机展销。于是张女士购买了展销的电视机,并开具了购货发票。后电视机出现故障,张女士便到商场要求维修,却发现没有展销的柜台了。张女士找商场协商,商场方称他们只是出租柜台,并不直接销售,维修应去找该电器公司。但张女士却找不到该电器公司,于是还是找到商场,问:商场方有赔偿责任负责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在该电器公司撤展之后,张女士可以要求柜台的出租者——商场赔偿。

61、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内张贴纸质和电视广告,问:广告收入所得该归物业所有还是业主所有?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基于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对由此产生的广告收益享有所有权。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对该收益不享有所有权。


63、李某与女友在某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酒店需要赔偿肖某的损失吗?(劝酒)

答:应该
法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服务提供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付随义务。消费者在酒店进行消费,酒店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不受非法侵害,在酒店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致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进行赔偿。

64、李先生在超市中购买了酒水决定到某酒楼进餐时,工作人员看到后,以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酒水入场。请问:李某到酒楼进餐能够自带酒水吗?

答:可以。该酒楼的做法违反关于消费者消费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是违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劳动保障劳动关系纠纷:
65  某公司市场部的李某和张某恋爱并结婚,公司以他们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为由,将李某调离该部门,换到后勤部。李某觉得后勤部并不适合自己,而且收入也比市场部要有所降低,于是不满,向公司提出质疑。
请问,公司有权利这么做吗?
答:有权
法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

五、交通事故纠纷:
66、徐奶奶一个人过马路,因为眼神不好使走的很慢,当过马路走到路中间的时候,人行横道上面的绿灯转换成了红灯,但是徐奶奶还是一个人慢慢的过马路,这个时候小吴开的小车不小心把徐奶奶刮了一下徐奶奶摔倒,徐奶奶家人后来觉得都是小吴的责任并要求其负担全部的医疗检查费用,小吴觉得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不需要负责。问:小吴有没有责任担负徐奶奶的医疗检查费用?(yanhou )
答案: 有责任。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只有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而徐奶奶明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故意。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可见小吴没有尽到减速、避让的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8.蒋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期房,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初交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前通知蒋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表》亦办理完成,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于是未办理交房手续。两个月后,开发商再次通知我去办理交房手续。此时房屋已竣工,《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已办妥,但小区内的道路未建设完成。购房合同并未将小区道路情况作为交房条件明确约定。请问:蒋先生能否以小区内的道路未建设完成为依据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答:不能
法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之一,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而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是什么,则留给了购房人和房地产商通过合同去约定。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道路未建成的问题,没有特别约定的,蒋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收房,因为国家已通过了验收备案。

69.王先生在下班的路上出车祸左腿骨折致残,后经交警调解得到一次性伤害赔偿9万元,王先生家里还要2个孩子需要抚养,于是向单位提起工伤赔偿,但是单位却以下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拒绝赔偿,
?(1)王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吗?
?(2)王先生还能得到工伤赔偿嘛?
答(1):属于
法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答(2)能
法理:该案例中涉及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双重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即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按照《条例》规定请领工伤保险待遇。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支持。

-------以下为李颖----

72,夏女士现在在一个公司里上班快一个月了。公司里的有个规定是工资是隔一个月才发的,就是这一个月发的是前一月的工资,她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合理? 
 答:不合理
法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那么隔月发工资是不合规的,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

73,曲先生是公司做技术的和公司签订了10年的技术保密合同,曲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了5年。2008年2月公司技术被盗,老板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曲先生身上,曲先生觉得非常委屈,提出辞职但老板不批,为了不违约曲先生提前二个月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是不是二个月后曲先生就可以一走了之?
答:是
法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5  甲年迈而富有,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卧病,乙、丙、丁争来嘘寒问暖,甲很受感动,当着律师、子女的面,定下遗嘱:“吾百年之后,90万元存款归乙,车队归丙,不动产数处归丁”。并经公证。乙、丙、丁见遗嘱已立,遂不再前往病床前探视。甲心寒,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将车队变卖,得捐款给附近一所大学;把房产赠给慈善机构。次日而终。
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甲的行为可以视为遗嘱撤销,
法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76   2007年8月芳芳与老公军军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半年以后,男方又要回小孩,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女方想要回孩子。(BAOLIU)
女方有要回小孩的权利吗?

答:女方有权要回小孩的权利。
法条依据: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9甲购买楼房一栋,三楼租与丙居住。一日,三楼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砸伤行人乙。
问:乙的受损由谁负责?
答:丙
法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4.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 酒店方面又未在明显处标明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请问关某是否应当付款,如果应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付款?(10倍赔款)(叫醒服务)(丢车:收停车费)

【答案】《民通意见》第 71 条 规 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买卖)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赠与),酒店方面又没有尽到应当的提示义务,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根据《民通意见》第71 条,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 58 条 规 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由于关某已经饮用了洋酒,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财产,而只能折价,按照市场价补偿。
85.甲与乙斗殴,乙将甲打伤,经医院鉴定,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问甲乙间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乙是否有权要求甲退还5万元?
【答案】本问题在现实中常有出现。甲被乙打成重伤,属于刑事案件,而且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无权要求甲退还5万元。
8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 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现在甲乙闹离婚,问《昨天》、《今天》、《明天》所取得的稿费分别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进 一 步 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 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
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87.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 1000 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 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婚姻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的;(二)有配 偶者 与他 人同 居的;(三)实施 家庭 暴力 的;(四)虐 待、遗弃 家庭 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9 条 进 一 步 规 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由于庞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人民法院 应不予受理。
【常见错误】有的人认为有损害就应有救济,周某应当对庞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矛盾应当属于“夫妻内部矛盾”,法院公共权利不宜介入,何况双方共同生活,赔偿难以也没必要在现实中执行。
88 甲正在市场卖鱼,300斤鱼每斤卖10元,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每斤1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5元卖出。在卖鱼的过程中,因为保证鱼的存活需要定期换水,乙为保证鱼存活而支付了1000元水费。后甲回来要求乙还钱,请回答以下问题。(房子价格差价前贵后便宜)
第一问:乙只同意前200斤以10元一斤返还2000元,而后100斤则以5元一斤返还500元,共计2500元;甲要求买15元的那200斤鱼返还3000,而余下的100斤同样以10元一斤的价格返还1000元,共计4000元。请问乙应当如何返还甲?
【答案】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1)管 理 他 人 事 务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因此乙不得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题中,乙应当按照甲的要求返还甲共计4000元。
第二问:乙觉得1000元水费是为了保证甲的鱼存活而支付,要求甲补偿;而甲认为那是乙为了卖鱼而不得不支付的,不愿补偿给乙,请问乙是否可以要求甲补偿1000元水费。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包括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本案中卖鱼的收入归甲所有,因此应当认为1000元水费是为甲的利益而支出,应由甲承担。
89,  2007 年 4 月 2 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 20 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 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并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 2 年。2007 年 5 月 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7 年 6 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 9-10 题。(开发商一房二卖)(1 继承 2 再卖 3 特别节目)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他们是否有权要求丁某返还?
【答案】《合同法》第 135 条规 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常见错误】有的人混淆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误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以登记为有效要件,进而认定本案中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误选了 C 或 D。
(2).如2007年7月杜某想要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他是否有权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
【答案】在我国,房地产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采取登记主义的方式,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
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 229 条 规 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 叶某返还房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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