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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形
2009-05-24 10:42:00 来源: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订立遗嘱后去公证处公证逐年增多。但这也造成了公民一个认识误区,以为遗嘱必须进行公证才有效。实际上,公证只是强化了遗嘱的效力,公证了的遗嘱的效力只有在出现两份不同的遗嘱时优势才显现出来。遗嘱本身有效与否才是遗嘱的根本。否则,即使作了公证,遗嘱也有可能被判无效。因此无论是否进行公证,公民必须注意自己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性。遗嘱无效无效情形有下面一些: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例如,实践中很多人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处分,殊不知,这些财产立遗嘱人是无权处分的,这样的遗嘱部分无效。
4、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5、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6、取消或忽视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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